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对于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应急办,并说明情况,逐级上报到市政府应急办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 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由市应急委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或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中央和省驻聊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需要多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