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市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市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市卫生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市公安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2.5 专家组
市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基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市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2。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与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体系等各类灾害预警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民防空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