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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2〕58号)


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提高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和标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对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转,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自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明确征收范围,严格征收标准

  (一)按规定的征收范围足额征收,对违反规定的取水用户予以关停。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及使用公共管网以外的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办公室代征,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总公司代征。市水资源办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没有实现回灌、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地热井和地源热泵的用户,加强管理,对符合地热采矿权设置方案但采矿手续不完善的地热井和地源热泵补办相关手续,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核定开采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不符合设置方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市水利局负责对不符合规划的自备水源,予以关停。

  (二)严格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征缴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德价发﹝2007﹞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对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代征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对无故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征收主体机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自行核减征收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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