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卫规(药政)〔2012〕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强化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行业自律,规范供货企业行业行为,促进供货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到位,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公示制度(试行)
为强化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行业自律,规范供货企业行业行为,促进供货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到位。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
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务院纠风办《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在我省参与基本药物供应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简称“供货企业”)。
二、公示方式
每月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公示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红黑”榜。
三、公示内容
(一)各市每月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记分为零的企业列入“红榜”,予以公示。
(二)在采购周期内,基本药物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榜”,予以公示:
1、对中标产品私自涨价或变相涨价被查处的;
2、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量配送供货的;
3、与医疗卫生机构二次谈价的或提供回扣的;
4、在采购周期内,中标产品被国家、省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