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2]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省发改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地政府的科学引导和有效服务,加快推进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推进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核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省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领导小组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成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考核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设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定相关机构具体组织所辖县(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考核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产业发展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
(三)效益实现情况;
(四)对外开放情况。
考核评价的各项具体指标详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评价方法。
(一)对单个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将设区市或县(市、区)的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计60分;指标值最大、最小以外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用公式“〔(本市或本县(市、区)值-最小值)×40/(设区市或县(市、区)最大值-最小值)〕+60”,计算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