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队伍,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的诉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研究制订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分析和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汇总和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行政调解人员业务水平。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
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行政调解人员,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加强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相关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行政调解任务较重或者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等。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行政机关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等事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岗位责任、争议纠纷排查、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四、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将行政调解工作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