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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贺政发〔20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和市综治委《关于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贺综发〔2011〕14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重点和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范围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重点是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四是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要增强行政调解的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争取调解处理,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桂政办发〔2012〕81号文件精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总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人口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电、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旅游、物价、房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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