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以3-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评估、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举 办
第四条 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