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省商务厅、市县商务局负责查处生猪屠宰和酒类批发零售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七、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负责侦查各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附件2
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
1. 六六六 2. 滴滴涕
3. 毒杀芬 4. 二溴氯丙烷
5. 杀虫脒 6. 二溴乙烷
7. 除草醚 8. 艾氏剂
9. 狄氏剂 10. 汞制剂
11. 砷类 12. 铅类
13. 氟乙酰胺 14. 甘氟
15. 毒鼠强 16. 氟乙酸钠
17. 毒鼠硅 18. 甲胺磷
19. 对硫磷 20. 甲基对硫磷
21. 久效磷 22. 磷胺
23. 甲拌磷 24. 氧乐果
25. 水胺硫磷 26. 特丁硫磷
27. 甲基硫环磷 28. 治螟磷
29. 甲基异柳磷 30. 内吸磷
31. 涕灭威 32. 克百威
33. 灭多威 34. 灭线磷
35. 硫环磷 36. 蝇毒磷
37. 地虫硫磷 38. 氯唑磷
39. 苯线磷 40. 杀扑磷
41. 硫丹 42. 五氯酚(五氯苯酚)
43. 氯丹 44. 灭蚁灵
45. 溴甲烷 46. 磷化铝
47. 磷化锌 48. 磷化钙
49. 磷化镁 50. 硫线磷
51. 敌枯双 52. 六氯联苯
53. 氟虫腈 54. 丁硫克百威
55. 乐果 56. 乙酰甲氨磷
附件3
禁止使用的兽药品种
一、食品动物(指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禁用的兽药
(一)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