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2〕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欢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按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予以重奖。
第三条 鼓励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
(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
1. 在种植蔬菜水果时使用六六六、滴滴涕和毒杀芬等禁止使用的农药;
2. 在种植蔬菜水果时违规使用催熟剂、膨大剂等生长激素的;
3. 畜、禽等食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克仑特罗)等禁止使用的兽药;
4. 在禽类饲料中添加苏丹红等禁止使用的化工染料;
5. 在鱼类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中国绿、苯胺绿、品绿)等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
6. 在水产饲料中或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添加喹乙醇(水产瘦肉精、倍育诺、快育灵)、硝基呋喃、避孕药等有害物质;
7. 用“无根水”、漂白粉等有害物质培育、处理豆芽;
8. 屠宰猪、牛、羊等牲畜前,给牲畜注射阿托品等药品,以及在屠宰时往牲畜体内灌注水、明胶等物质;
9.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屠宰场从事屠宰生猪经营业务的;
10. 集中屠宰鸡、鸭等禽类时,使用工业用松香、沥青等有害物质拔除羽毛的。
(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和使用变质原料。
11. 用霉变米等粮食抛光处理后作为食用粮食销售;
12. 用潲水油、地沟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提炼食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