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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枣政办发[2012]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最需要呵护和关爱。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制定下发了一系列保障孤儿权益的政策措施,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总体来看,我市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使孤儿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长有所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孤儿保障政策,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二、建立完善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孤儿由区(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并发放《儿童福利证》。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孤儿待遇。

  (一)妥善安置孤儿。各级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1.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村(居)委会要建立健全散居孤儿档案,定期了解孤儿抚养状况,确保维护好孤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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