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等依法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证。

第三章 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设置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教育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

  第十五条 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且行为规范,遵章守纪,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和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的教学、生活区,能满足教学需要,场地稳定,布局合理,安全卫生,周围环境好。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200人以上规模的办学能力。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要制定详尽的办学章程,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承诺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且分工明确。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校长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函授教育的校长必须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非国家单位现职工作人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