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应当具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学历教育学校在校生数要达到1200人以上。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等配套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万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4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