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洛政〔201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品牌优先、质量优先、特色优先、公开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达到《
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六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