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洛政〔201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办园,根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园舍、设备、班级要求
第二条 每5000人口区域内必须建设一所幼儿园。原则上5000人口以下区域只审批一所幼儿园。
第三条 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幼儿园内不得设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架(铺)设过境高压线。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幼儿园,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第四条 幼儿园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园舍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已建园舍需按《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要求取得有资质的安全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合格证。
幼儿园园舍具有有效的产权证。使用租赁房舍的,租赁期应不少于6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幼儿园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