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九章第七条中“严禁在林地内或无林荒山、荒坡上开荒种地,对此前已开垦的,要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纳入工程规划,由政府强制收回进行绿化”。修改为:“严禁在林地内或无林荒山、荒坡上开荒种地,对此前已开垦的,要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纳入工程规划,由政府依法收回进行绿化”。
六、《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7〕12号)
将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中“如在限定期限整改不彻底,水行政部门应采取措施停止电站蓄水引水,停止电站运行”。修改为“如在限定期限整改不彻底,水行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限制其取水蓄水”。
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07〕33号)
将第一部分中“三是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畜牧、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修改为:“三是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畜牧、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八、《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8〕41号)
将第三部分第(四)条第4点中“对严重违法宣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下架停售处理,防止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修改为:“对严重违法宣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依法采取措施严肃处理,防止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