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洛政〔2005〕41号)
将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三段中“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通行”。修改为:“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处置,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安全畅通”。
三、《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5〕34号)
将第四部分第(二)条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粘土砖生产总量,对规模小、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环保污染突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关闭”。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粘土砖生产总量,对规模小、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环保污染突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依法予以淘汰关闭”。
四、《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林业局实施碧水蓝天青山绿地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6〕42号)
将第四部分第(五)条中“各县(区)要强化林地管理,严禁在林地内或无林荒山、荒坡上开荒种地,对此前已开垦的,要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纳入荒山造林重点工程规划,由政府强制收回进行绿化”。修改为:“各县(区)要强化林地管理,严禁在林地内或无林荒山、荒坡上开荒种地,对此前已开垦的,要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纳入荒山造林重点工程规划,由政府依法收回进行绿化”。
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洛政〔2007〕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