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洛政〔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经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集中清理,决定对其中2件宣布失效,11件予以修改。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 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2.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11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一、《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洛政〔2006〕41号)
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6〕157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11件)
一、《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洛政〔2003〕6号)
将第四部分第二段中“对不按规定时间及数额缴纳社保费的每天加收0.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对不按规定时间及数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