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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整治目标。2012年底前,必须达到以下综合整治目标:

  1.禁储区内,除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煤矿和耗煤大户的储煤场外,其他全部搬迁或取缔。

  2.所有储煤场全面达到综合整治标准。

  3.建立起长效保障机制,辖区内杜绝非法经营、违规建设储煤场现象。

  (三)整治标准。全市所有储煤场经综合整治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储煤场建设手续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2.储煤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周边应当配备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至少2米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并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边界大气颗粒物排放达到《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有条件的要采用棚式化或密闭贮存。储煤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露天装卸煤炭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3.搬迁或取缔的原储煤场所要清除存煤,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用作他途的,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四、实施步骤

  具体工作安排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2年6月)。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和各自实际,制定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于6月底以前报市政府备案。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召开综合整治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各项整治任务。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7月至11月)。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实施方案,分类督导,同步推进。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综合考虑交通条件、城乡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规划煤炭储运区,研究建设煤炭储备配送基地和物流中心,引导鼓励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散户集中储运。储煤场所属企业要按照整治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生态枣庄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区(市)和枣庄高新区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五、部门职责

  1.市公安局:配合各区(市)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依法严格管理国道、省道及旅游主干线的运煤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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