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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2]3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枣庄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生态枣庄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整治规范储煤场,创造优美的城乡环境,推进“幸福新枣庄”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受益、谁管理,谁污染、谁治理”,明确各区(市)政府和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是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齐抓共管原则。坚持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建立长效机制。

  (三)统筹兼顾原则。科学处理发展煤炭经济与改善城乡环境的关系,划定煤炭禁储区,规划煤炭储运区,合理布置储煤场地,发展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污染。

  (四)和谐稳妥原则。积极引导,依法规范,妥善解决好综合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三、整治范围、目标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全市储煤场全部纳入综合整治范围,并划定以下区域为煤炭禁储区:

  1.国道、省道及旅游主干线两侧2公里内;

  2.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水源地周边和出境河流两侧2公里内;

  3.城市规划控制区及以外2公里范围内,镇区控制范围内。

  禁储区内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煤矿和耗煤大户的储煤场为重点治理范围,其余储煤场为重点清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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