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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1.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金额分为10万元和20万元两档,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80%,省级财政补贴20%。

  2.香蕉风灾保险、南繁制种水稻、尖椒、长豆角、露地西瓜保险费由参保者自缴70%,省级财政补贴30%。

  3.根据本地农户、渔民自缴保费能力,各市、县财政可以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基础上,再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由农户、龙头企业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

  五、以险养险

  2010年通过谈判招标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承保经营2011-2012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险),承保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车辆险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包干比例为15%。承保人应按季度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承保理赔情况,年度终了后提交年度总结及财务报表,并据实向种养业共保体其他成员分配经营利润。

  六、工作进度安排

  本方案印发后,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迅速启动承保业务。

  7-8月,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10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规模测算,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申请。

  12月,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初步总结,研究提出2013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七、保障措施

  (一)试点市、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农业保险新路子,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坚持农户优先的原则,努力提高中小农户参保率。

  (二)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挑选业务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强承保服务,做到快速理赔,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热作中心、海洋与渔业、林业、农垦、气象、水文等业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业鉴定、防灾防损等方面发挥业务和技术优势,支持和配合各共保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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