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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1.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到幼儿园登记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经幼儿园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户口簿、免疫卡、健康卡;

  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或超过报名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2.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报名入读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的非本市户籍幼儿,报名时需出示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留存相应复印件,并享受限价收费政策:

  ①父(母)在厦暂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应标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相关记录);

  ②父(母)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③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④幼儿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对现有园所资源、适龄儿童入园人数进行全面摸底,合理调整和划定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的招生片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公办幼儿教育资源不足的片区,应指导家长带幼儿到就近的合法民办幼儿园就读。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所在区域周边的幼儿就近入园。

  (二)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招生片区适龄儿童入园合法权利的同时,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积极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指导工作。

  (三)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班生规模若要突破,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幼儿园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跨片报名生。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于6月30日前组织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定级评估年审,确定评估定级。要及时与已完成评估定级的民办幼儿园协商,对愿意接受分级收费管理且执行最高限价的幼儿园由双方于7月15日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7月30日前向社会公示签订协议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名单。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按与区教育局签订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收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上浮20%。幼儿园不得采取先多收再退还的方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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