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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关关于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沈阳海关关于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2年6月11日)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稽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建立适应海关稽查工作需要的中介机构备选库,现将沈阳海关拟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稽查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通告,望广大社会中介组织积极申请参与海关稽查工作。
  一、目标原则
  以提高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稽查工作实际效能、实现海关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共赢为工作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扩增沈阳海关参与稽查工作中介机构备选库,确保遴选出的中介机构资质良好、能够执行海关政策法规规定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工作。
  二、引入方式
  海关在开展稽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准入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定委托协议,被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指导下就委托事项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等,并依据委托协议完成作业、出具审计报告,为海关提供处理依据或参考。
  三、资质标准
  准入参与稽查工作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资信良好,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四、从业要求
  参与海关稽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从业要求:
  (一)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向海关提交真实、合法、公正的审计报告。
  (二)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协议约定的范围。
  (三)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开展工作的标准,不得低于海关的工作要求。
  (五)应当选派至少1名经海关培训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全程参与海关委托事项,并不得随意更换。
  (六)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走私、违规及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做好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等工作。
  (七)对海关、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对获知的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以及工作结果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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