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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减少管理层级事项。除需要市(州)出资或协调外部建设条件的县级审批、核准、备案、许可、认定等经济管理事项和跨县(市、区、特区)项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和省明确规定由市(州)审批和审核的经济管理事项,继续按现行程序报批外,其余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

  1.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许可、认定等79项(附件2)经济管理事项,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初审后,直接报省级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核准等手续,同时抄报市(州)主管部门。

  2.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备案、许可、认定等事项,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初审后,直接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州)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按照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市辖区经济管理权限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5号),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涉及建设用地、环境评价、城市规划和节能等审核权限、程序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审核权限、程序相统一,由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等部门直接审批、核准等,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资金申报和投资计划下达。

  1.资金申报。申请省级资金补助,不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资金的县(市、特区)属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国家部委资金补助,不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资金的县(市、特区)属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相关部委;其他需要申请省级资金补助或国家资金补助,同时需要市(州)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仍按原程序办理。

  2.投资计划下达。省级资金补助的县(市、特区)属项目投资计划,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县级主管部门;国家部委资金补助的县(市、特区)属项目投资计划,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转下达到县级主管部门;其他类型项目投资计划仍按原程序办理。所有投资计划均同时抄送有关市(州)相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七)强化责任,扎实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扩权强县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协调推进,形成合力,确保扩权强县工作扎实稳步推进。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扩权强县工作的指导,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主动对县(市、特区)提供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后的各项工作衔接,加强统筹区域发展、资源优化配置的组织和协调,继续帮助和支持各县(市、特区)加快发展。各县(市、特区)要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切实做好衔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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