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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2〕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意见》(黔党发〔2012〕4号)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要求,为扎实有序推进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工作,确保扩大经济管理权限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各县(市、特区)增比、进位、突破和提高县域经济占全省国民经济比重为目标,以开展“改革开放年”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改革,破除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强化县级经济社会发展权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快项目建设,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能放则放,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坚决做到能放尽放,不折不扣地将各项经济管理权限真正下放到县(市、特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坚持扩权问责、权责统一,既要大力增强县级统筹发展能力,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又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问责机制,做到有权有责、权责明确。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能,加强监管和工作指导,明确操作程序,确保扩权事项放而不乱、推进有序;创新管理和工作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行政效能。

  二、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事项

  (三)直接下放管理事项。

  1.2011年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185项行政许可和2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经济管理方面的权限一律下放到县(市、特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按权限目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许可、审核等53项(附件1)经济管理事项,改由县(市、特区)自行履行审批、核准等手续,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抄报省、市(州)主管部门。

  3.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经济管理权限采取县(市、特区)分批的方式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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