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耕地耕作层剥离应编制剥离方案并纳入补充耕地方案,按程序报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剥离方案,安排剥离资金。批次用地申报用地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耕作层剥离方案,安排剥离资金。剥离方案样本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联合制定。
4.剥离方案应在用地批准后,由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场地平整使用前完成,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联合验收。
5.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督促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耕作层剥离工作。
(二)存储。
1.剥离耕作层应就近集中统一堆放。具体堆放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可将政府收储且近期不开发建设的土地、大型工程弃土场等作为临时存储场地。
2.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应将剥离耕作层搬运至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堆放地点。直接利用剥离耕作层的,在不增加剥离成本的情况下,可直接交付使用,不再中转存储堆放。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剥离耕作层的存储管理,防止荒废和流失。
(三)利用。
1.剥离耕作层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复垦、中低产田土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及绿化用土等方面,重点用于劣质耕地改造、被污染耕地改造改良、石漠化治理。利用剥离耕作层的,应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堆放地点或剥离现场取土使用。
2.耕作层剥离利用应当与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尽可能与土地整治项目就近、同步开展,使其实现最大效益。
三、监督管理
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接受省、市(州)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指导和监督。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规程和技术规范。
四、资金落实
按照“谁用地、谁剥离、鼓励利用”的原则,将耕作层剥离、存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渠道资金,落实耕作层剥离、存储管理工作经费,确保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