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关于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制定的《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人工培育而来的宝贵资源。将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复垦、中低产田土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及绿化用土等方面,是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各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辖区范围内确定1至3个县(市、区、特区)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包括剥离、存储管理和利用。
(一)剥离。
1.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所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土壤质量、厚度、面积等情况进行评估。占用5000亩以上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在150亩以下的,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进行评估;面积超过15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宜剥离的耕作层,均应剥离再利用。25度以上坡耕地耕作层不纳入剥离范围。
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因影响生态环境、土壤严重污染、耕作层不宜剥离利用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备案;占用5000亩以上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150亩,且耕作层不宜剥离利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