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财(会)发[2012]1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分局:

  中小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正式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为贯彻实施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组织到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当地国资监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尽快成立宣传贯彻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宣传培训、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财政部门要实行一把手或主管局长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全过程进行跟踪调查,积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