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及分中心设置规划;组织专家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指定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检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及时撤销其资格;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经筛查确诊患有新生儿疾病的患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争取各方面力量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患儿提供技术服务和经费、物资帮助。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网络管理、监督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九条 云南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中心、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和分中心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要求在考核评估基础上批准设置。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听力障碍诊断分中心,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评审通过。
第十条 云南省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职责及义务:
(一) 接受国家和省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按要求报送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信息。
(二) 定期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抽查评估和技术指导,评估不合格的,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中心、分中心资格。
(三)根据本细则和负责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规划区域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建立覆盖负责区域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网络。
(五)按照《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工作。
(六)掌握本区域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七)负责本区域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