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列入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成本监审的具体工作由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的,可指定一个科室、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成本监审工作,指定的部门、人员要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全市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具体品种成本监审核算办法和文书表式的制定,开展业务培训。
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依据《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请求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从事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在每个项目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八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 列入《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实施成本监审时,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按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调查表。经营者应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没有正式营业或正式营业不满一个年度且不能准确记录实际成本的,原则上不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实施成本监审的工作程序:
(一)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二)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初审,成本资料不完整的,要求经营者补充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