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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价成〔2012〕51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物价局发布的《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成[2006]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04]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依法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市或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生产经营同一种商品或提供同一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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