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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16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本地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机制。对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或者以其他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违法违规推销或者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
  (一)在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者无效文件,骗取中标(成交)的;
  (三)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的;
  (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对中标(成交)产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七)向医疗机构索取用药统计资料信息的;
  (八)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九)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的;
  (十)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十一)其它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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