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补充通知
(津国土房保办〔2012〕113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46号),结合近期各区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受理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预先告知
区房管局向申请家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须知》(附件1),告知其办理预申请手续注意事项,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区房管局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
二、系统筛查
区房管局除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证明等相关要件原件外,还须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其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及现住房面积进行初步筛查。
经筛查,未发现申请家庭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或者现住房面积基本符合认定标准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预申请收讫证明》。
对经筛查,发现申请家庭有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或现住房面积超出认定标准的,区房管局不受理其预申请。
三、规范建档
区房管局根据《预申请收讫证明》发放情况,建立申请家庭纸质及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申请家庭身份证、户口簿、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证明等复印件及经签字确认的《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须知》、《预申请收讫证明》存根。电子档案为《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统计表》(附件2)。
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须知
2.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统计表(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须知
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46号),有意向选择我市尚在建设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预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前,需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预申请家庭取得《预申请收讫证明》,不代表已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仅表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