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享受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点认定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2〕178号)
各区、县房管局:
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津政发〔2011〕8号)及《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8〕292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享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家庭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时点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购买或者接受赠与存量住房的,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证载日期认定;
二、置换公有住房的,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日期认定;
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天津市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者《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者《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