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者相关检验验证结果为依据,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编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
(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属修订标准的,应当说明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吻合情况的说明;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贯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七)废止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
(八)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以及标准草案审查申请报审。
第十四条 如需变更或终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项目任务时,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初审,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标准审查、发布 、备案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由 “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组的组成方式:根据拟制定(修订)标准的专业技术要求,在“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抽取不少于9人(奇数)的有关专家,以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形式可以为会审或者函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