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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备案和解释等管理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初审、项目研制单位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复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法人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
  第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初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计划,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项目计划并公布。
  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九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项目计划,申请承担制订(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工作。提出制订(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申请时,应当提交《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书》(附件1)。
  省卫生行政部门以委托、招标等形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相关工作条件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并向承担单位下达《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
  鼓励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单独或联合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第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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