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起草、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食品原料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