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分配
2011年中央财政拨付我区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经费1088万元,用于开展“降消项目”、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卫生厅综合各盟市项目旗县数量、地域面积以及上年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预算各盟市项目资金数(见附件2)。各盟市根据本地区各项目任务,制定妇幼卫生工作方案,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管理
(一)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1.自治区级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财政厅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制定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成立项目监督指导组、制定项目执行与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项目活动、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估。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责落实“降消项目”培训和技术指导;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责项目师资培训。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监测工作质量控制,监测资料收集、审核、报告和表卡印制、分发工作。
2.盟市级
各盟市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
3.旗县级
各旗县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工作实施,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收集项目信息,加强质量检查与信息网络直报体系建设,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完成孕产妇死亡调查与评审、项目监督指导、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与临床进修。
(二)资金和设备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要求,项目经费设立支出明细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各盟市要在收到自治区项目资金两个月内制定下拨项目资金计划,合理安排使用经费。要根据项目工作任务落实和组织方式的实际需要,给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等项目实施机构及时拨付项目活动经费,确保项目活动的及时、顺利实施。项目完成后,各盟市卫生、财政部门要按时将项目年度总结或评估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卫生厅和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