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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3.人员培训。培训内容除人员进修内容外,还包括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等内容。开展逐级技术培训。自治区主要负责各级师资培训,盟市负责本级和旗县级人员培训,旗县级负责乡级人员培训。自治区、盟市、旗县至少举办一次专业技术培训班,每个盟市、旗县至少培训技术人员两人,乡级至少培训1人。自治区技术培训由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承办,负责为每盟市、每旗县各培训2名师资,共计226人。

  4.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重症抢救中心。村级负责高危筛查、转送高危孕产妇;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要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和新生儿窒息复苏能力。

  5.社会动员。各盟市和项目旗县根据当地实际,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采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发放到每位孕产妇家庭,发放率达到85%。高危孕产妇家庭发放率达到100%。

  (二)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

  1.开展各级妇幼卫生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各盟市和旗县要结合工作实际和问题制定分级培训计划,分解各级培训内容,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信息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

  2.完善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

  根据国家安排完善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完善数据接口功能,提升网络运行速度,扩展妇幼卫生监测能力。进一步加强基层妇幼卫生监测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和质量。

  3.继续在新城区和喀喇沁旗实施人群出生缺陷监测。根据国家级人群出生缺陷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完善基于村、乡、县的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工作流程,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人群监测工作责任制度、监督指导与考核评估制度、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提高监测工作实效。

  4. 启动儿童营养与健康动态监测。在东胜区和乌拉特前旗全面启动儿童营养与健康动态监测网络,对儿童卫生信息进行连续、动态监测,及时获取全面、客观、准确的儿童营养相关数据。

  5.开展监测工作逐级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

  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要逐级开展监测工作的全面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加强对培训实效、网络直报质量、出生缺陷监测诊断质量、危重孕产妇监测、数据收集和漏报调查工作质量、数据质量、各级政府落实监测工作补助经费等方面的监督指导,提高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管理水平。对监测点和危重孕产妇监测医院进行漏报调查,监督指导重点检查数据漏报、瞒报、错报情况,检查出生缺陷诊断质量、危重孕产妇识别质量和各级政府对该工作补偿经费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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