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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1〕1338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在中西部地区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包括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全国妇幼卫生监测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已于2011年11月下拨到各盟市,此次项目执行时间到2012年6月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11〕1748号),自治区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时分配下拨项目资金,制定项目方案,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各项活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妇幼卫生监测水平,实现《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继续在中西部地区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和全国妇幼卫生监测项目。根据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做好2011年妇幼卫生与烟草控制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综便函[2011]110号)要求,制定我区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项目综合工作目标

  1.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可操作的项目实施方案。

  2.制定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培训、监督指导、专家驻县、临床进修、技术考核评估、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2次以上监督指导,盟市级监督指导覆盖所有项目旗县,县级监督指导覆盖所有乡镇。

  3.按照国家统一的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指南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质量考核评估以旗县市区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监测点监测质量达到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率低于20%,活产漏报率低于10%,主要出生缺陷漏报率低于1%。各级至少组织开展2次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至少覆盖1/3的乡镇。

  4.召开各级项目工作会议,总结项目实施进展,部署项目工作任务。项目工作总结、报表上报及时、完整率达到100%,报表数据准确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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