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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初验时,应当邀请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接管单位参加。地块开发商(企业)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在初验时,必须邀请市政质检部门、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单位根据初验过程中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规范要求书面向建设业主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将初验时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并邀请接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验,复检合格并形成复验报告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初验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应当在复验中全部处理完毕。终验过程中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应当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及接管单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涉及地块开发商(企业)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地块开发商(企业)未邀请市政质检部门、市和县(市)区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接管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通过代建城市道路竣工验收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通知书)。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初验过程中按存在问题类型可分为:前期工程资料问题、工程具体建设资料问题、实体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保修期依照《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自道路竣工验收之日起接管,负责按相关规范对城市道路实施巡查、养护和维修。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要督促建设业主及时修复。建设业主在终验前未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或未履行保修责任的,设施接收单位可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正式移交前,所有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业主负责。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接管单位在验收通过,并签订移交书,完成移交后,接管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对设施进行全面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 建设业主在城市道路试通车前,必须主动与辖区环卫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接,试通车之日起将环卫保洁和交通设施管理交由辖区环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环卫保洁经费,由建设业主按环卫保洁单价支付辖区环卫部门。若因特殊原因,环卫保洁经费暂不能拨付到位的,由辖区环卫部门从代收的环卫保洁经费中垫支,确保清扫保洁到位。正式移交前,必须将所欠费用全部结清。工程质保期满后,经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正式移交前,交通设施管养维护经费由建设业主承担。工程质保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部门是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接收的主体。在道路桥梁的验收过程中,市和县(市)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对新、改、扩建的道路和桥梁进行检查,主动配合建设业主组织移交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移交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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