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散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0万元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增减,并将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其中,财政资金支付保费的保险项目,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新修订的《
保险法》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以及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双资格)中介机构代理及服务。
(三)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包括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特殊采购
(一)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急需采购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