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市委、市政府成立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扶贫办、市工信委、市工商联、市农业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扶贫办,市扶贫办分管社会扶贫的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昆明市社会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具体抓好落实。落实行业牵头单位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力所能及地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权。参与扶贫开发的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人员,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做到认识、机构、人员、责任、措施、保障、制度、投入八到位。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坚持媒体引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国家、省关于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重点宣传我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政策措施,介绍我市贫困地区贫困现状、资产、资源,宣传我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动态、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和新经验,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是印发倡议书。向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和在外工作人员发出关心贫困群众、关爱贫困学子、关注家乡贫困地区建设的倡议书10000份,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响应,纷纷加入到扶贫帮困、扶贫助学的行列中来。三是强化激励。对参与昆明市扶贫开发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本着在政治上肯定、精神上鼓励、社会上宣传、政策上引导、经济上支持的原则,对积极响应、行动迅速、扶持力度大、成效明显的企业和热心人士,通过评选“扶贫之星、扶贫状元、慈善之星、慈善大使、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和牌匾、证书。
(三)制定政策,强化支持。对参与扶贫开发的企业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列入市级有关部门扶持的对象,在税收、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享受西部大开发和市委、市政府颁布实施的系列优惠政策,包括优先纳入项目库,优先安排扶持项目,优先享受产业扶持政策,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资金,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贷款,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优先给予申报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等系列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用于贫困村建设的资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在税前列支。在税收方面,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企业在扶持行动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兴办中小企业,享受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在各类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推荐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到人大、政协组织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