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1〕58号)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1〕131号)要求,为做好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标
通过实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对全区开展新农合工作的盟市、旗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能力。逐步建立科学、稳定、规范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二、培训内容
1.支付方式改革培训。分为“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两种类型培训班。
(1)“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主要进行支付方式改革理论与政策制定的培训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支付制度的基本理论、支付方式改革的实践、临床路径在支付方式改革中的应用、支付方式改革方案的设计和费用的测算、支付方式改革与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衔接、监督与监管等,同时开展案例教学、互动讨论与点评、模拟测试。受培训人员为旗县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包括旗县卫生局、财政局管理人员和旗县、苏木乡镇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有关人员。
(2)“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主要内容为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本地区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方案和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支付方式改革后的相应改革(含相关管理制度、就医流程、诊疗规范、费用结算标准)等。培训人员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
2.门诊统筹改革培训。分为“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两种类型培训班。
(1)“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主要进行门诊统筹的基本理论、门诊统筹的具体实践、家庭账户模式向门诊统筹模式的过渡、门诊统筹方案的设计与测算、一般门诊与特殊门诊补偿方案的衔接、监督与监管等,同时要开展案例教学,讨论、互动、点评。受培训人员为旗县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苏木乡镇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