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按规定应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外,必须进入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依法招标(含竞争性谈判)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国有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国土土地交易类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和产权转让。
(五)乡镇(街道)、村(社区)所属公共资产(包括房屋、土地、山场、山塘、水库、鱼塘、砂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等)的承包、租赁、出让和转让。
(六)其他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目录]。
六、监督管理
实行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
(一)各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区行政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办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责任单位,构成监督有力的监督体系。
(二)各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区监管办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方主体进行监督,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监察机关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察,依法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应当进场而未进场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核准、备案、拨款等后续手续,并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区行政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办的职能职责根据实际参照昆政发〔2012〕13号文件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既是建设节约型、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权力运作制约、有效遏制腐败发生,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组建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领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期组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