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政府及五个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作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机构;同时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作为监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工作。
(二)依法成立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县(市)区政务局下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组建应对现有的有形市场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进行组建,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洽谈、开标、评标场所和服务,并为驻场监管部门和机构提供办公条件和服务;负责发布招标公告、评标结果等交易信息,提供信息、咨询、商务等相关服务工作;负责交易中心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对交易中心监控系统进行建设及维护管理;负责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记录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监督部门并协助监督部门处理问题;负责对招标投标文件等档案材料及进场交易活动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按规定为相关部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反馈监督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能。
四、交易要求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要按照“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督”的要求进行,组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进场交易: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建筑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杜绝场外交易行为的发生。统一信息发布:对需要发布的信息,除通过各专业交易已有渠道发布外,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咨询。统一场所安排:有关交易事项由县(市)区交易中心视情况对开评标时间、场所进行安排。统一专家抽取:各项交易活动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统一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统一电子监控:结合电子政务和科技防腐,构建优化交易流程,建设公共资源平台应用系统,对受理登记、信息发布、招标开标、专家(中介)选取、评标中标(成交)的全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和智能控制,完善监督机制。统一结果公示:交易活动中标、成交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中标、成交通知书由中心统一制发,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当事人签订交易合同。交易结果统一在中心电子系统和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交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