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全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步伐,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13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现就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建范围
(一)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富民县、禄劝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寻甸县[以下简称九县(市)区]政府应组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平台。
(二)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以下简称五个开发区)不再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时限要求
九县(市)区要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管理、行政监察”的基本思路,从构建公正、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政府及五个开发区管委会只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