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规范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行为,保障建设项目依法有序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行为,保障建设项目依法有序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及空港经济区等昆明市中心城区内,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与城市规划道路毗邻,并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或者铁路、河道等控制界线围合的街坊范围内,实现各建设项目地块间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第三条 零星土地是指在拟建设项目用地周边,被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或铁路、河道等控制界线分割不具备单独开发条件的用地。
被整合的零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建设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的30%,且不得大于10亩。超过上述面积要求的土地,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为无法单独开发建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零星土地整合。
第四条 对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划管理要求提出须整合周边零星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零星土地整合手续: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区政府(管委会)及土地储备部门出具零星土地规划条件,明确整合用地范围、性质、净用地面积、规划指标等。零星土地的规划条件主要指标参照相邻要求进行零星土地整合的地块相应规划指标确定。
(二)由区政府(管委会)与土地储备部门签订零星土地收储协议,依法实施土地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