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试点内容
(一)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试点地区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有关事宜,工作机构的名称可以为“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地区的工作机构分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内部设置,由各地自行确定。
领导机构原则上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及法制机构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一般委员。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和决定本地区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决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交办的工作事宜。
办事机构应当与政府法制部门合署办公,并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有关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初审意见的拟定、报批;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完成领导机构交办的事项以及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
试点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后,该地区的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新设立的机构统一行使,其他原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所属部门不得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三)调整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试点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后,按照以下要求调整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1.统一受理。试点地区的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只能由试点地区新设立的相应机构中的办事机构统一受理,其他机构均不得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2.统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统一由办事机构按照行政复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指定专人进行审理。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统一由领导机构的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其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交由领导机构的案件议决会议审议后决定。依法由试点地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试点地区政府的名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由试点地区政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试点地区政府部门的名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4.统一监督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由办事机构统一监督执行。申请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由办事机构协调监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办事机构监督履行。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