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大力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资源,优化能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自我监督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要意义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与应对行政诉讼案件增加的现实需要。办案质量是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的根本。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能较好地弥补目前
行政复议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消除群众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疑虑,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缠访、闹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能集中有限的行政复议资源应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提高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